宁德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推动闽东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遵循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体现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各方参与的原则,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公共财政支出中统筹安排资金保障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科学化、常态化和制度化。
第五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承担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范以及其他行为准则,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一)爱护公共环境、公共设施,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和设施干净、整洁,不违反规定涂写、刻划、张贴;
(二)按规定倾倒垃圾、污物、废弃物,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废弃物或者乱倒污水、污物,不从高空抛撒废弃物;
(五)不违反规定排放油烟,不露天烧烤食品,不露天焚烧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不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三)公交车和出租车驾驶人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有序停靠,不甩客、欺客和拒载;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排队候车,有序上下,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不抢座、占座,不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
(八)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按照信号灯指示通行,遇机动车礼让时安全、快速通过,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二)需要等候时自觉排队,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各类展览等,服从现场管理,不影响他人和公共秩序;
(四)在公共场所开展娱乐、健身、商业宣传等活动应当合理使用场地、音响器材等设施设备AG真人官网,不影响他人工作和生活;
(一)遵守文明公约和管理制度,构建和谐邻里关系,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依法、有序、文明处理矛盾纠纷;
(二)不在公共区域乱搭乱建、堆放杂物,不乱停车辆,不堵塞消防应急通道,不圈占公共绿地、毁绿种菜,不违反规定饲养宠物和家禽;
(三)进屋装修时,控制噪声、粉尘以及施工时间,按照规定堆放装修垃圾,不妨碍社区环境和他人生活;
第十三条公民应当文明旅游,尊重当地民族及风俗习惯、传统文化和宗教信仰,爱护文物古迹、旅游设施。
第十四条公民应当文明上网,不得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信息以及危害、公共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文明服务,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等,防止或者减少渣土、扬尘、污水、噪音和有毒有害物质、气体等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质量。
施工车辆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驶出工地前AG真人官网,采取除泥、冲洗、密闭等保洁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抛、撒、滴、漏。
(八)参与文明城市(县城、城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行业、社区、风景旅游区)、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不断完善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基础设施规划,合理布局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出行、文化体育、无障碍环境等公共服务设施,优化管理和服务,创造良好生活环境。
第二十一条获得市级以上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等荣誉称号,或者文明行为按照规定受到表彰的,记入个人档案或者个人信用记录。
鼓励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市级以上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第二十二条车站、码头、政务大厅、医院、大型商场、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配备无障碍卫生间和独立母婴室,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文明行为提示标识和必要的辅助设施,引导市民自觉遵守公共秩序。
鼓励有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向社会开放本单位停车场、卫生间和文化体育设施。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并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各窗口服务行业、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或者本单位的特点,制定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措施,打造文明服务品牌。
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培养纳入教育教学,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和实践活动,提升师生文明素养。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投诉。
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的途径和方式。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六条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管、商务、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完善检查监督、投诉举报、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不文明行为,对于应当处罚的不文明行为依法及时查处。
违法行为人拒不提供前款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执法机关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核查违法行为人身份。
第二十八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单位可以聘请文明行为公共劝导员、监督员AG真人官网,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
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重点监管,可以告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并可以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曝光。
第二十九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加强公益宣传和监督,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曝光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的氛围。
第三十条市、县(市、区)承担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文明行为情况调查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内容。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奖励机制,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文明行为规范,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