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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真人平台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时间:2023-08-24 22:08:21

  AG真人平台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观音岩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攀枝花市观音岩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坚持“以人为本,饮用水源安全与保护优先”的指导思想,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措施果断、加强协作的原则,规范和强化有关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因水质变化和事故性排放危险化学品进入水体引起的集中式饮用水源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和完善防范有力、指挥有序、快速高效和协调一致的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体系。

  为切实做好攀枝花市观音岩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和高效到位的应急指挥体系和工作网络,全面提高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降低突发事件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影响,结合攀枝花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环管字第201号,2010年12月22日修正)

  10.《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卫生部令第53号,2016年4月17日修订)

  18.《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2018年第1号公告)

  《攀枝花市观音岩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为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制定的,是《攀枝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为观音岩水库及其上游流域内发生固定源、流动源或非点源突发事件可能引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做参考。本预案可同时与《攀枝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攀枝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相关部门及企业的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平行联动。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将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防范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供水安全。

  2.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事件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采取准确、有效的应对措施。充分发挥属地政府职能作用,实行分级响应。

  3.平战结合,科学处置。做好积极应对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物资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各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运转高效的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成立攀枝花市观音岩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包括总指挥、副总指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专项工作组等,统一进行调度。

  5.发生较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应急期间,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落实总指挥、副总指挥的指令和要求。

  成员单位:西区政府、仁和区政府、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气象局、攀枝花军分区、攀枝花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攀枝花供电公司、市通信发展办公室、攀枝花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应急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可指定成员单位和其他部门参加具体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纪委监委机关: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依法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与监督管理,参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调配应急物资。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成品油、天然气、电力等救援物资、设备的紧急调用,参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后的恢复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和其他措施的落实,协助党委、政府组织人员疏散、撤离;做好交通事故现场附近的交通管制,分流交通车辆和交通事故现场处理;负责查处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控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追捕违法犯罪逃逸人员;负责水源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立案侦查工作;参与、协助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水源地日常监测,及时上报并通报水源地水质异常信息;开展水源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管理;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监测;协助司法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源地污染物削减处置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职责范围内跨越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运输道路的应急管理;负责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管网、道路及其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建设维护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参与处置道路运输事故产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通往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水路的保通工作,保障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快速通行,事故发生后及时启用职责范围内公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

  市农业农村局:管理暴雨期间入河农灌退水排放行为,防范农业面源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协助调查处置鱼类死亡事件;协助处置因农业面源、渔业养殖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监测工作,并定期公示,确保居民饮水卫生安全;组织协调卫生部门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负责中毒情况的认定。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报送和应急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协助事发地、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应急保障、调查评估等工作;协调参与企业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生活类保障物资调拨;负责受灾群众的临时紧急转移安置、灾民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供水单位日常管理工作,对供水单位水质异常现象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并通报供水单位水质异常信息;负责指导供水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供水单位进行应急监测,落实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和切换备用水源等应急工作安排。

  市气象局:负责应急期间提供水源地周边气象信息,及时上报、通报和发布暴雨等气象信息;必要时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移动气象监测。

  攀枝花军分区: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协助组织部队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当信息研判和会商判断水源地水质可能受影响时,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以市政府为主,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性环境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情况。

  8.根据险情发展、应急反应方案实施效果作出初步评估,提出调整应急反应措施的意见或结束应急反应行动的建议;

  成立现场应急工作组,包括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各工作小组组员由其组长或组长指定的人员负责。

  参与单位:西区政府、仁和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攀枝花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职责:负责应急事件信息接收、核实和汇总,按险情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上报和通报,传达上级指令,反馈指令执行情况并做好记录。

  参与单位:西区政府、仁和区政府、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攀枝花军分区、攀枝花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对污染事故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提出处置意见建议(属地乡镇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防止污染事态恶化(市生态环境局);维护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疏导群众,负责消防灭火以及抢险处置,做好交通事故现场附近的交通管制,分流交通车辆和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市公安局);必要时协调军队参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攀枝花军分区)。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水源地环境污染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的水文、气象、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应急监测方案,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攀枝花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负责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负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主要职责:对突发性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评估,为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警报设立与解除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工作组进行现场处理处置;指导水源地水体污染程度的事后评估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和药品,提供医疗救助,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记者的组织和管理,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分析,正面引导。

  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重点污染源、风险源监控预警,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并对可能导致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和研判,做好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对较大以上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信息,核实后应及时上报。

  市应急管理局要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监管,督促其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所造成的污染。

  攀枝花市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做好进水厂原水水质常规监控,发现问题时必须及时上报并详细做好记录,常备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抢险物资,定期(每季度)对消耗的应急物资进行检查补充更换。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气象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发生在攀枝花市外上游区域有可能对我市造成饮用水水源环境影响事件的预警等各类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通报,对较大以上事件经核实后应及时上报。

  加强水质实时监测和常规监测。以观音岩水库坝前水域为重点,借助水质自动站建设和水环境安全预警监测体系,及时发现水质环境异常及可能存在的水质安全隐患。

  市生态环境局可通过水源地上游金沙江流域水质例行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污染源排放、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通过12369热线、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的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供水单位等部门在获取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本级政府在接到信息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按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将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两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I级、II级预警,预警颜色为红色、橙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24小时流程(20km)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米的陆域或水域。

  ②在保护区上游24小时流程(20km)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24小时流程(20km)范围内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24小时流程(20km)范围内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2)通过监测发现,在水源地保护区上游20km汇水区域外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3)通过监测发现,在水源地保护区上游20km汇水区域外出现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4)通过监测发现,在水源地保护区上游20km汇水区域外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5)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水源地上游攀枝花市境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经信息研判,污染物迁移可能会影响水源地取水口水质时。

  预警信息发布应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市应急指挥部协调办公室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审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Ⅱ级)预警信息由县(区)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单位应加强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2.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跟踪开展事态研判。事态研判内容包括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情况(包括清洁水)、事故点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

  3.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实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4.通知攀枝花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降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发动群众储备饮用水。

  5.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密切注意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对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影响。

  6.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1.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污染事件或接到污染事件报告后,应当“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在规定时限内速报本级政府和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线分钟内以电线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应急办(省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和抄报省级相关部门。

  2.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所属行政区域区县政府在发现或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了解相关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及其状况),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4.当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先于下级政府主管部门获悉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要求下级政府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5.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应急终止后,及时进行终报。

  经过核实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接报的部门向本级政府和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通报。同时,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公安(道路运输事故)、交通运输(遇水上运输事故)、农业农村(遇大面积死鱼)、应急管理(遇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消防救援(遇火灾爆炸)等部门。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一般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初报主要内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范围示意图。

  处理结果报告主要内容: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较大(Ⅰ级响应)、一般(Ⅱ级响应)两级。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市政府启动本专项预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当超出本级政府处置能力或权限时,要及时请求上级政府扩大应急;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

  事件发生初期,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现场指挥部命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迅速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专家组根据应急监测数据综合分析,查明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范围以及污染发展趋势,提出处理建议,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1.监测范围。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力条件、水文情势,并根据污染带的扩散方向跟踪监测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3.现场采样。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同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第一手资料。

  5.分析方法。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尽量在现场监测。必要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

  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审核。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需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污染源排查工作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国资、消防救援等部门配合。具体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医疗场所、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码头、渡口、运输船舶、油气管线、加工和存贮的工业企业,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和装卸码头、危化品运输船舶、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实施,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配合,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由交通运输、门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部门配合,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对水上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由大唐观音岩电站公司组织实施,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配合,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4.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专家组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根据污染特征,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措施如下:

  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或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针对污染物不同可采取的物理、化学、生物处理技术如附表4所示。

  攀枝花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恢复取水和供水。

  充分利用掌握的环境应急物资储备或技术资源,发生污染时,及时调配应急仓库物资处置污染物,最大程度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调配物资包括清污、除油、解毒、防酸碱、防腐蚀等试剂材料、快速检验检测设备、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等。开展应急防控工程和设施建设,对取水口上游重点风险源企业完善污染物拦截、导流、收集和处置的应急工程设施,防止污染物排向外环境。对取水口上游重点防控的道路及跨越河流的桥梁,设置导流槽和应急池等,拦截和收集污染物。对取水口上游重点防控的加油站、码头、渡口等区域储备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临时围堰等应急物资,拦截和收集污染物,防止污染扩散。

  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市民发布关于水污染事件对饮用水源地的影响通告或公告,做好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舆情分析和应对工作,引导社会,为事件处置创造稳定的外部环境。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安排专人调查周围群众和社会动态,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其他信息公开方式,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等各类媒体发布。新闻发布会人员由政府官员和应急专家等组成,发布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的地点、事件、过程、主要污物的种类和数量、饮用水受影响范围及程度、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地方政府和应急指挥部授权,不得向社会发布关于水污染事件的信息。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1.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组织专家组根据应急监测、监控快报,确认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依次报请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应急指挥部批准。

  4.应急终止后,相关应急专业工作小组应根据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和评价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5.由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应急处置行动的后评价,编制应急处置评价报告,存档备案,并上报有关部门。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专业人员针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进行回收;组织应急监测队伍进行后期污染监测;组织专家制定后期污染治理方案,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在事故场地及蔓延区域的污染物清理后,对其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部分污染物导流到区域,对这些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生态环境部门组成调查组对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经过、性质及责任进行调查,纪检监察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配合调查。

  1.事件调查。应查明事件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事件发生的过程、损失情况等,并查明肇事企事业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项目立项审批、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防范、日常监督管理、饮用水安全保障以及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过程中责任履行情况。根据调查资料和事件回放情况,调查组集体对事件进行定性。

  2.责任追究。对于违纪政纪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就相关责任追究提出决定或建议;对于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工作中因迟报、误报、瞒报、推诿、对事件不重视等情况贻误污染处置和救援时机,造成国家财产和群众人身安全受到危害的,以及违反规定,未经允许擅自发布、泄露污染事件信息,在当地群众及新闻媒体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3.调查报告。事件调查应形成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事件起因、性质、损失、改进措施建议、责任认定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等内容。

  应急终止后,应急指挥部组织具备一定环境科学、环境经济和水质安全防控等学科背景的专业组织或机构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评估组织或机构制定详细的评估工作计划,重点开展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效果、事件影响以及污染修复方案的评估,分类统计突发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害、事件应急处置费用、水源地环境修复费用等,综合分析水源地再次利用方案,科学量化事件造成的损失数额。评估组织或机构要尽快出具评估报告报应急指挥部。通过科学评估,为及时消除污染隐患,恢复水源水质,尽快实现正常取水供水。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按照原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等相关规定执行。

  善后处置工作以市政府为主。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应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生态恢复等工作;已承担涉事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的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成员单位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明确参与单位的通讯方式,分级联系方式,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成员单位之间的通信畅通。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负责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各应急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建立一支常备不懈,掌握处置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故能力的应急队伍,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加强重点风险源企业应急分队建设,形成市本级和有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加强对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社会环境应急救援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使其熟悉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理程序,招之能战、战之能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库,发挥专家组作用,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全市各级政府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积极发挥现有监测、防护、处置力量的基础上,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及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立水源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重点加强对重金属、石油类、危险化学品的检验、鉴定、监测设施设备的建设,增加清污、除油、解毒、防酸碱、防腐蚀等试剂材料、快速检验检测设备、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督促重点风险源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环境风险,配齐应急物资并加强管理,保障应急处置使用。加强对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将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污染事故发生时,市政府可根据事故需要,征用社会物资并在全市范围内统筹使用。

  市级环境应急保障资金参照《四川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中有关规定安排解决。日常运作保障资金,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的运行、应急技术支持及专家聘用等工作资金,按规定列入部门综合预算,报财政局审核后呈市政府批准后执行。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事发地政府可先行代为支付,在处置工作结束后与事件责任单位结算。

  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出现人员中毒、伤亡等情况时,及时做好人员救治工作,做好医疗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交通运输部门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做好人员疏散、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等工作,维护公共秩序。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可分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水源地。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物质: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1、表2和表3所包含的项目与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其他可能影响健康的项目与物质。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异常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水质超标: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III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环境保护署等)规定的浓度值,由市、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依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的要求,结合应急预案,每3年开展一次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参与演练,演练内容主要包括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作、信息报送流程是否畅通、各应急工作组配合是否协调、应急人员能力是否满足需要等。演练结束后,市、县(区)政府应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完善。

  市政府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贯彻执行国家、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批准水源地应急预案;指导加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协调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贯彻执行攀枝花市或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协助总指挥开展相关工作;组织指导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指导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根据分工或总指挥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应急

  分管副局长组织编制、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负责水源地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组织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贯彻执行总指挥、副总指挥的各项指令和要求;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指导和协助乡镇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收集整理有关事件数据。专项

  机关副主任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依法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市委宣传部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负责应急期间的新闻发布、对外通报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市发展

  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主任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参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调配应急物资。市经济和

  信息化局局长负责协调成品油、天然气、电力等救援物资、设备的紧急调用;参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后的恢复工作。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局长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和其他措施的落实,协助党委、政府组织人员疏散、撤离;做好交通事故现场附近的交通管制,分流交通车辆和交通事故现场处理;负责查处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控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追捕违法犯罪逃逸人员;负责水源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立案侦查工作;参与、协助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专项

  工作组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局长接受和分配社会各界捐助。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局长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和应急处置期间的费用。市自然资源

  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局长负责水源地日常监测,及时上报并通报水源地水质异常信息;开展水源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管理;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监测;协助司法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源地污染物削减处置等工作。市交通

  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局长负责职责范围内跨越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运输道路的应急管理,负责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管养道路及其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建设维护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参与处置道路运输事故产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通往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水路的保通工作,保障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快速通行,事故发生后及时启用职责范围内公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市水利局市水利局局长参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事件调查工作,负责提供相关水文资料。市农业

  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局长管理暴雨期间入河农灌退水排放行为,防范农业面源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协助调查处置鱼类死亡事件;协助处置因农业面源、渔业养殖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对其有农灌功能的水源地,在应急期间暂停农灌取水。专项

  工作组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局长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的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市卫生

  健康委市卫生健康主任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监测工作,并定期公示,确保居民饮水卫生安全;组织协调卫生部门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负责“中毒”情况的认定。市应急

  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局长负责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报送和应急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协助事发地、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应急保障、调查评估等工作。协调参与企业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生活类保障物资调拨。负责受灾群众的临时紧急转移安置、灾民临时生活救助工作。专项

  建设局局长负责供水单位日常管理工作,对供水单位水质异常现象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并通报供水单位水质异常信息;负责指导供水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供水单位进行应急监测,落实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和切换备用水源等应急工作安排;参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国资委市国资委主任配合协调参与所监管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专项

  工作组市气象局市气象局局长负责应急期间提供水源地周边气象信息,及时上报、通报和发布暴雨等气象信息;必要时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移动气象监测。攀枝花

  主要负责人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AG真人平台,协助组织部队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专项

  消防支队市消防支队队长负责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国网攀枝花

  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对进水厂原水开展水质日常监测,发现水质异常问题及时上报。[ZP)][ZP(]附表2

  号工作组参与单位主要职责1综合协调组(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西区政府、仁和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攀枝花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应急事件信息接收、核实和汇总,按险情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上报和通报,传达上级指令,反馈指令执行情况并做好记录。2应急处置组(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西区政府、仁和区政府、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攀枝花军分区、攀枝花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对污染事故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提出处置意见建议(属地乡镇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防止污染事态恶化(市生态环境局);维护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疏导群众,负责消防灭火以及抢险处置,做好交通事故现场附近的交通管制,分流交通车辆和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市公安局);必要时协调军队参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攀枝花军分区)。3应急监测组(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攀枝花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根据突发水源地环境污染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的水文、气象、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应急监测方案,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攀枝花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4应急供水保障组(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AG真人平台、市水利局AG真人平台、市卫生健康委、攀枝花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5应急物资保障组(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负责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负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6应急专家组由水源地管理、水体修复、环境保护和饮水卫生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突发性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评估,为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警报设立与解除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工作组进行现场处理处置;指导水源地水体污染程度的事后评估工作。7医疗救治组(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相关医疗机构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和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提供医疗救助。8宣传报道组(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记者的组织和管理,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分析,正面引导。[ZP)][ZP(]附表3

  攀枝花市观音岩水库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故应急专家组名单专家姓名性别专业方向职务职称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周来东男水污染控制教高成都市环科院刘永琪男水污染控制高工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张礼清男水污染控制高工中国轻工设计院(成都)丁优彬男生态保护高工成都市环科院惠仲威女生态保护高工成都市生态环境研究所季浩宇男环境监测正高四川省攀枝花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廖德兵男环境监测正高四川省攀枝花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ZP)]